興國縣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監督行政權力、服務人民群眾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社會評議的對象包括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
第三條 社會評議活動應當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務公開社會評議活動。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重點內容:
(一)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公開政府信息。
(二)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個人隱私而造成的事故。
(三)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合理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五)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是否及時受理、認真回復落實。
(六)其他需要監督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方式:
(一)調查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評議。也可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進行民意調查。
(二)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群眾意見箱,或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開設評議專欄,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三)監督員評議:邀請政務公開監督員進行評議,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政務公開監督員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媒體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中選聘。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作為政務公開考核體系的一部分。社會評議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社會評議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議單位,并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評議中發現的問題,被評議單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縣政務公開辦公室報送整改結果。
第八條 社會評議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一)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
(二)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三)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四)嚴禁利用評議之便向被評議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違規向被評議者提供投訴舉報問題的單位或個人信息;
(六)嚴禁其他故意干擾評議工作的行為。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照本制度,制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