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公開義務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公開義務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所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諾、搞暗箱操作的;
(三)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及時受理群眾的公開申請,不認真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所承擔責任的區分: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經辦人向主管領導提請審核批準的政府信息,主管領導逾期不作審批意見的,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九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國家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縣政務公開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縣政府辦和縣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