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依法提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時,需填寫《興國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該表可在縣政府網站下載,也可在政府信息公開機構領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下述三種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一)郵政寄送申請:申請人通過郵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郵寄至“江西省贛州市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郵編:342400,地址:興國縣瀲江鎮客家路8號。
(二)政府網站申請:申請人進入興國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首頁→“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頁面,選擇接受申請的單位,在線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提交申請。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后,請妥善保存電子回執,以便查詢申請辦理情況。
(三)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并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公電話:0797-5322187
辦公地址:興國縣瀲江鎮客家路8號;
除特殊情況外,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如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收到申請的時間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須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六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將及時登記和初審: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需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不予提供。
第十一條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行政機關將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答復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