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縣情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興國縣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政府信息屬性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遵循“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的負責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人員,負責協助做好本機關信息公開的保密檢查和不予公開信息的審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一)由信息產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業務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三)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設備和網絡,確保設備和網絡運行安全。
第八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對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應由原確定該信息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審查確定。
第十條 在同級國家保密局的指導下,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進行檢查,各級行政機關做好相關的協助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保密審查教育,定期組織相關培訓。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