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起草全縣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生態示范創建,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的策劃、包裝和實施。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全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全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標準、技術規范,擬訂并組織實施土壤環境功能區劃。
3.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并監督實施全縣固體廢物與化學品、重金屬污染防治措施、規劃,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制度,負責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跨縣轉移許可工作。
4.負責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5.承擔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土壤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6.負責綜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