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各停車場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為規范興國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收費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現對全縣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及相關單位作出提醒告誡如下: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含停車場服務類。
二、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價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誠信的原則,加強價格自律,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出入口)設置收費公示牌,公示收費單位名稱、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公示牌的內容不得漏標、錯標、模糊不清。收費標準變動時,應及時變更公示內容。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嚴禁超標準收費或變相多收費,不得改變規定的計費方式。
五、停車經營范圍不得超出相關部門核定的停車泊位,不得超范圍收費。
六、禁止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不得價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七、禁止采取誤導性的收費標示、虛假宣傳等標價行為和價格手段實施價格欺詐行為。
八、經營者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從事無照經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收取停車費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3.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根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4.經營者實施價格欺詐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5.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行為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九、自本提醒告誡函發布之日起,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及時開展自查整改。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凡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將依法給予從嚴從重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