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州市城市住房服務中心,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
現將《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2月15日
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0〕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市民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地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制,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應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暢通投訴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保障對象、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群體、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農業轉移人口等新市民。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因地制宜,適當放寬住房、財產和收入等條件,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逐步覆蓋城鎮常住人口。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的具體規定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保障面積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障范圍內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確定,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標準應當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申請家庭支付能力和人口數量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級分類確定并定期調整,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不超過80平方米。各地應按月或季度發放租賃補貼,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一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常態化申請受理機制,全面推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一件事”,做到隨時申請、及時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應由一名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主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已成年單身子女和父母可作為共同申請人。每個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主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主申請人具有本地城鎮戶籍或者無本地城鎮戶籍在本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三)收入、財產符合本地規定標準。
具體申請條件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情況,提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及核對授權書。優先保障對象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應實行“兩級審核、兩榜公示”制度。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資格初核并一榜公示,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兩榜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由公房所有權人(含受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或者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
第四章 輪候和配租
第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管理。每年12月根據空置房源和申請家庭情況,制定下一年度本地公共租賃住房分配計劃,并在政府網站和當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調整實施計劃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調整信息。
第十七條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和申請需求情況,合理確定輪候期,輪候期一般不超過3年。輪候期內,經本人申請并提供房屋租賃相關資料的,可發放租賃補貼,獲得實物保障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八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輪候對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家庭實際情況等,分類實施保障。
(一)對符合本地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依申請實現應保盡保;
(二)對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中有優撫對象及軍隊退役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城市見義勇為人員、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成年孤兒等家庭成員的優先分配;
(三)對其他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按照年度計劃進行輪候配租。
(四)對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家庭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三孩家庭如提出申請,應在三個月內配租或調換公共租賃住房,如實物房源不足,可優先發放租賃補貼,并提高30%的額度。
具體規定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九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原則上采用公開搖號的方式進行。
(一)公開搖號前60天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出租和運營管理方案,經批準后,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面積、搖號時間、搖號規則、始租日期、租金標準、租賃管理、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
(二)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如果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在家庭情況變動后30日內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報告。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復核,復核通過的家庭納入搖號名單。
(三)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在確定參加搖號家庭范圍后,結合分配住房套型,公開搖號,直接確定家庭所對應的房號。搖號分先后順序,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中的第(一)項、第(二)項申請家庭的順序依次公開搖號,剩余房源向其它家庭公開搖號。
因搖號家庭放棄已中簽公共租賃住房而產生的房源列入下一次公開搖號房源。
(四)公開搖號配租活動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可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配租結果應在政府網站、當地新聞媒體公布。
(五)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向申請人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申請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單30日內,憑配租通知單、身份證明與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連續3次通過搖號均未中簽且未享受租賃補貼的輪候家庭,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安排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其租住。
第二十一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者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視同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輪候時間重新計算。同一家庭第2次放棄配租資格后,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及調整原則、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修繕責任、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社會單位建設和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的職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會單位參照第十九條組織實施。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經單位確認后,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并錄入省公租房綜合管理平臺。
除經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封閉管理的單位外,社會單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富余的,應將閑置超過1年的房源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開配租。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含租金減免條件和標準)、物業服務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相當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60%。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低保、低收入等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享受相應額度的租金減免或住房租賃補貼,享受租金減免或住房租賃補貼后,其租金標準相當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10%。
社會單位配租給本單位職工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可低于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同地段、同類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繳存人,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申請家庭簽訂租賃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將租賃合同及所選房號等情況錄入省公租房綜合管理平臺。房屋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依法依規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稅費減免。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建立承租家庭調房需求庫,制定調換的具體條件和規則。
第二十八條 租賃期限內承租家庭主申請人死亡的,經復核,承租家庭繼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承租家庭新的主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家庭無共同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第二十九條 租賃合同即將期滿的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原申請所在地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復核,繼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續租,承租家庭應當主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租賃期內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退房手續,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加強動態監測、常態管理。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入戶巡查,每年至少對50%以上承租戶(實物保障和租賃補貼)保障資格進行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取消其保障資格,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不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在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期滿承租人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期滿承租人有其他住房卻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出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改變其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騰退時裝修費用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七)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承租資格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依規處理。同時,按照《關于加強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的通知》(贛建保〔2021〕4號)等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失信行為分類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真實、完整、齊全,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和租賃信息等情況錄入省公租房綜合管理平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舉報投訴方式,并依法依規妥善處理舉報投訴。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提高分配入住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不力的市、縣(區)加強督促指導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履職不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移送相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辦法或者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建字〔2012〕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