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是行政處罰最常見的一種,對罰款類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不按期繳納罰款可能面臨加處罰款的不利境地,先繳納罰款是不是自認違法,贏了行政復議怎么把繳的錢要回來?
問: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是否應先繳納罰款?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自2021年7月15日實施)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故是否應先繳納罰款可由當事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載明的繳納期限與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機酌定,若當事人在規定的罰款履行期間內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救濟程序,在上述行政救濟程序期間,依法不計算每日加處罰款的數額。
為防止記憶疏漏、救濟期間爭議等引發加處罰款甚至爭議,建議當事人最好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繳納完罰款,當事人簽收行政處罰決定、繳納罰款等行為不等同于或者被視為自認違法、認同該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機關依然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負有行政處罰合法性舉證責任,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若行政復議機關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當事人的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將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作出處理,如責令返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