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省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我廳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工作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交公路規〔2020〕4號)結合本省實踐經驗,印發了《江西省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面臨的形勢發生了變化,一是國家圍繞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出臺或修訂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二是根據交通運輸部出臺的《關于做好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工作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交公路規〔2020〕4號),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及時轉變監管方式和重點,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落實“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優化營商環境”“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建設統一大市場”等政策措施;三是隨著招標投標領域不斷創新和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完善監管制度,彌補不足和漏洞,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職責和范圍;
(二)進一步明確養護工程施工招標前置條件;
(三)進一步明確養護工程項目招標范圍、資格條件、評標辦法的設置和相關規定;
(四)明確EPC項目招標前置條件、資格條件設置、評標辦法設置等相關規定;
(五)明確了電子招投標情形下投標人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撤銷投標的情形認定標準;
(六)進一步規范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要求;
(七)進一步明確評標結束后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備案相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