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
《江西省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辦法》已經2025年第17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有效銜接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執法 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全省所有納入固定污染源監管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含重點管理類、簡化管理類、登記管理類排污單位及從事機動車檢驗及維修、環評編制等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以下簡稱“分類執法監管”),是指生態環境部門對依法納入固定污染源監管的排污單位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按照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行業類別以及環境管理要求進行分類,并依據其市場主體信用風險類別、環境信用情況和環境管理水平,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實施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活動。
第四條 分類執法監管工作遵循依法監管、統一標準、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監管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排污單位開展分類執法監管,實現監管資源合理配置和監管公平公正。
第二章 排污單位分類
第六條 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類別、相關環境管理要求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監管強度分為A、B、C三類。
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列為A類;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且不在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內的排污單位以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應當列為B類;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列為C類。
第七條 排污單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提高分類執法監管類別(同時存在多個以下情形的,不累計提檔):
(一)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為“D”或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應逐級提檔。
(二)涉及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排污單位,應逐級提檔。
(三)被生態環境部門列為掛牌督辦對象,且尚未解除掛牌的排污單位或上一年度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大負面環境輿情的排污單位,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排污單位,應當調整為C類。
第八條 排污單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降低分類執法監管類別(同時存在多個以下情形的,不累計降檔):
(一)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為“A”,且在三年內無生態環境違法記錄、無重復信訪件、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排污單位,可以逐級降檔。
(二)主動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加強環境管理,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完善監控手段的排污單位,包括且不限于自主安裝自動監控、用電監控、視頻監控,并同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排污單位,可以逐級降檔。
(三)重點行業企業績效等級B級(含B-)、績效引領性企業、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實戰實訓基地、省級環境應急和自動監控實訓基地等單位,可以逐級降檔。
(四)重點行業企業績效等級為A級的單位,可以參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進行管理。
第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排污單位守法情況、環境管理水平、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包括環境信用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對排污單位執法分類監管類別進行調整形成本轄區分類執法監管名錄,于每年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公布后15天內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分類執法監管頻次與要求
第十條 各排污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各類標準規范要求,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努力提高污染防治效能和環境管理水平,及時排查并有效消除各類環境安全風險隱患,按照排污許可證及有關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依法公開有關環境信息,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維護群眾合法環境權益。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
第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統籌各項檢查任務,優化“綜合查一次”“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積極推行簡單事項“一表通查”,做到進一次門查多項事,避免重復入企檢查。
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同一企業有檢查計劃的,或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對同一企業有檢查計劃的,協商后開展聯合檢查或由一方獨立檢查。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管理和指導全省生態環境分類執法監管工作,制定排污單位分類執法監管辦法,負責對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分類執法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實施本轄區排污單位分類執法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綜合上級部署和本地實際,于每年3月底前科學合理編制本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明確檢查事項、檢查范圍、檢查方式、檢查比例、檢查頻次、時間安排以及實施主體等,檢查計劃按照規定備案。
第十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工作實際,科學合理確定各檢查事項各類排污單位的監管頻次,A類檢查對象每兩年現場檢查原則上不超過1次;B類檢查對象每年現場檢查原則上不超過1次;C類檢查對象每年現場檢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
第十五條 鼓勵各地充分運用衛星遙感、自動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監控、無人機、無人船等非現場監管手段,積極運用AI、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加快形成智慧執法體系,提升監管效能,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原則上對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內的企業以非現場監管方式開展檢查。
第十六條 各地要積極落實“掃碼入企”機制,將行政檢查主體、人員、內容、結果等信息實時上傳至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分類執法監管需綜合考慮區域、流域環境質量因素,選取合適的評價指標與評價基準,對區域內、流域內相關排污單位的監管頻次實行動態調整。當評價指標優于(包括等于)評價基準時,不調整監管頻次;當評價指標低于評價基準時,相應增加監管頻次。
(一)分區域:以上一年度環境質量數據為依據,依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PM2.5指標未達到空氣質量二級標準或者未完成省、市下達的空氣質量改善任務指標的縣(市、區)以及空氣質量反彈嚴重的市(縣、區),相應增加該區域內涉氣企業的監管頻次。
(二)分流域:以上一年度環境質量數據為依據,地表水水質評價為輕度、中度或重度污染、月均值斷面超標、汛期污染強度偏高被國家通報、因企業違法排污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等,相應增加所在流域內涉水企業的監管頻次。
第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實施分類執法監管過程中,需開展采樣監測的,由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委托,并對監測同步證據收集和監測數據使用合規性負責,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實施分類執法監管過程中發現排污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對非主觀惡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分類執法監管工作中不得影響排污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分類執法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排污單位有其他監管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上級部署、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發起或應企業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以及專項行動、案件辦理、整改復查、環保督察銷號核驗等確需入企檢查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分類執法監管辦法》(贛環執法〔2024〕61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