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終148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行初6605號〔某省水泥協會與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某省水泥協會(簡稱水泥協會)系經批準成立的行業協會。2019年5月,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有關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企業聯合漲價的舉報。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后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水泥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組織推動某省某區域13家水泥企業多次達成統一上漲水泥產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并協調涉案企業實施。故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水泥協會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水泥協會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復議后予以維持。水泥協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水泥協會的訴訟請求。水泥協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水泥協會通過組建微信群、組織聚會及行業會議等方式搭建溝通協調平臺,組織并推動當地主要水泥企業就錯峰生產、水泥市場情況、水泥銷售價格等問題進行多次溝通交流,形成了不要價格競爭、采取保價措施的共識。涉案水泥企業基本都按照在微信群或聚會中商議的漲價時間、漲價幅度統一對水泥價格進行了調整。在涉案水泥企業達成并實施涉案橫向壟斷協議過程中,水泥協會以“錯峰生產、維持水泥價格”為目標,積極主動謀劃、組織、協調、推動達成和實施協議,對涉案壟斷協議的達成和實施起到主導性作用。因此,應當認定水泥協會違反了反壟斷法關于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規定。被訴處罰決定、被訴復議決定對水泥協會違法行為的認定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確定的罰款金額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與水泥協會的違法行為性質、持續時間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故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裁判明確了行業協會通過組建、召集、領導、策劃、操縱、指揮、發起等行為,對壟斷協議達成或者實施起到決定性或主導作用的,應認定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本案判決對于正確劃定行業協會行為邊界,規范行業協會依法開展行業指導和服務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