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指引
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依據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依據《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7276-2018)、《<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試行)以及《江西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贛民字〔2020〕51號)進行。
二、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流程
1.自評。縣級民政部門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積極申報,指導有意向申報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對照《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 (GB/T 37276- 2018)和《<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試行)開展自評。
2.申報。養老機構根據自評情況,需由縣級民政部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后,向省、市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遞交評定材料(附件),同一集團或公司(單位)下屬的連鎖養老機構應以每個單獨機構名義分別進行申報。
3.初審。省、市評定委員會對評定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核。
4.評定。省、市評定委員會邀請專家對申請等級評定養老機構開展書面評價、現場評價和社會評價。
5.公示。省、市評定委員會完成初步評定意見,確定評定等級報市民政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6.復核。公示期無異議的,確認等級評定結果,發布公告,并向通過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養老機構,可在公示期內向省、市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省、市評定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養老機構的申述,確認復核材料,必要時可重新進行評價。省、市評定委員會的復核決定,應當于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養老機構。
三、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業務辦理部門
省、市、縣(市、區)民政部門
四、辦理時限
根據省民政廳、市民政局發布年度等級評定計劃安排,組織養老機構統一開展等級評定工作。
五、咨詢電話
0797-8991042
